江阴律师庭审中突发性死亡属于工伤吗
原创
年5月8日上午,江阴湖北弘盛律师事务所倪宏律师在法庭上师突感身体不适,向法庭申请休庭,并取自备药物速效救心丸准备服用。法官立即宣布休庭,安排书记员为其倒水服药,并立即通知本院法医到庭参与救助,同时立即联系急救。10点09分急救人员将倪宏律师紧急送医抢救。医院急救后,其家属于10时40医院。下午14时医院宣布倪宏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该事件引起了众多同行的惋惜和悼念:且行且珍惜。
的确,“过劳死”的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境地,看看下面这些例子和数据,你一定不会觉得吃惊,原来离我们生活这么远,却又曾那么近:
一.案例
年10月厦门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前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下,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
年10月28日,年仅30岁的广州铧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民工何春梅在通宵加班(三天中睡了约6小时)、准备去买早餐时突然晕倒,送医院抢救时不治身亡;
年5月30日,广州海珠区年仅35岁的女工甘红英连续加班后猝死,在她离开这个世界前4天,工作时间达54小时25分钟,累计加班22小时;
年3月31日,成都32岁IT精英田金勇因过度疲劳猝死在上班路上
年4月12日晚,一条“普华永道美女硕士过劳死”的微博在网上流传,在万人转发、评论中我们得知:一个长发披肩、笑容迷人的美丽姑娘,25岁的美女硕士潘洁不幸去世了。去世原因,则可能是过度疲劳导致身体虚弱,在身患病毒性感冒后,由于工作繁忙和自己的疏忽,没有好好休息,更没得到及时医治,最终诱发急性脑膜炎,不治身亡。
6.年7月,淘宝店主艾珺Aj因忙于进货上架,连续通宵熬夜,在睡梦中去世,年仅24岁。
7.还有彭作义、杨迈、汤君年……这一长串名单上的每一位,都是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拥有无可限量的美好前景,但都因为劳累,绷断了生命之弦,在人生的黄金年华便早早逝去,不由人不扼腕长叹。
二、数据
据《韩国经济》一篇《疲惫的中国,加班现象蔓延,每年60万过劳死》报道: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随着加班的“普及”,年轻人死在办公室的例子屡见不鲜。有人说,中国人的压力太大了,从出生到死亡,无时无刻不在面对着各种有形、无形的压力:上学压力,就业压力,工作压力、家庭压力、住房压力、养老压力。
三、过劳的表现
你不得不知到的“过劳死”的信号
四、“过劳死”的成因
五、“过劳死”是属于工伤吗?
关于“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学界存在较多争议,因为是否属于工伤,直接影响到该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到工伤待遇和标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针对“过劳死”做出明确规定,只是针对“突发疾病死亡”做出了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可见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江阴法院关于倪宏律师在庭审中突发疾病送医抢救后死亡的情况通报》:
9时55分,原告代理人倪宏律师突感身体不适
10时40分左右,医院
下午14时,医院宣布倪宏因抢救无效死亡
劳社部函()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显然,倪律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认定的标准。
推荐案例:《陈永和、吴来晟与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再审行政判决书》()陕行提字第号
一、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
安康学院教职工陈翔,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宿舍)突发疾病均属当事人之间不争的事实。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陈翔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48小时。
陈永和、吴来晟称陈翔在发病后几小时就处于深度昏迷,此后是呼吸机的作用,在亲属到达身边时已经离世,医生告知可能已经脑死亡,主张陈翔真正死亡时间应自脑死亡算起,死亡是在48小时内等等,因无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医院死亡证明相悖,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安康市人社局年8月19日作出的安人社工伤认字()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陈永和、吴来晟提出陈翔在10月19日8时自主呼吸消失和使用呼吸机,证明陈翔已经脑死亡,其死亡时间应确定为10月19日8时,因其医院年10月19日至21日对陈翔进行继续治疗、抢救的病历记载和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再审法院:从立法目的上作适当扩张解释、保护职工,认定工伤
抢救时间的限制在于强调死亡原因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性和因果关系。因突发疾病后,疾病危重程度的不同,医院抢救条件、抢救方案的不同、家属抢救意愿的不同,都将导致抢救时间的差异化。认定是否视同工伤,仅仅从抢救时间上进行衡量,是对法律的僵化适用,导致立法本意的扭曲,使得原本出于良好目的的立法得不到正确适用。针对本案陈翔抢救时间的认定,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适用应从立法目的上作适当扩张解释。陈翔使用呼吸机实现替代性机械性呼吸的时间应不予计算在抢救时间内,从一审认定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陈翔被抢救时间在48小时以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陈翔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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